教字〔2025〕59号
第一条 为深化校企、校会、校政合作,规范校外导师参与教学活动的管理,激励教学单位积极引入优质校外合作资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中校外导师指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的合作政府机构、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等组织。导师指由合作单位推荐,经学校审核聘任,承担课程教学、实习指导、毕业设计等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第三条 基本条件
1.政治素质:拥护党的教育方针,遵纪守法,师德师风良好。
2.专业能力:具有5年及以上行业从业经验,且与所授课程或指导领域高度相关。
3.学位/职称:一般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行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(特殊情况可放宽)。
第四条 分级审核标准

第五条 资格审核与聘任
1.校外导师的资格审核、聘任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各二级学院(部),核查校外导师材料真实性,确认聘任级别。
2.由二级学院按学年颁发聘书,聘期为1个学年,可续聘。
3.资格复核:由教务处与人事处对各教学单位聘任的校外导师进行资格复核。
第六条 校外导师的教学任务范围包括理论和实践课程授课,指导学生实习实训、学科竞赛、毕业设计,参与专业建设、课程开发或教材编写。
第七条 校外导师的课时计算按照其聘任职称对应的标准执行,课时费用依据学校外聘教师的标准支付。若二级学院(部)因特殊情况提出申请,需经教务处审查,并由分管领导签署后报送人事处。

第八条 对校外导师的课堂教学评价应按照《437ccm·必赢国际课堂教学评价工作管理办法(修订)》(西财行知教〔2023〕34号)参与评价,评价结果作为对校外导师考核的依据。连续两年考核优秀者,可申请升级聘任(如讲师→副教授)。
第九条 校外导师需严格遵守学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,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,将依照学校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。
第十条 校外导师凡出现违反师德师风或企业失信行为学校立即与之解聘,不再继续聘任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各二级学院(部)可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。
教务处
2025年7月11日